储蓄国债(电子式)管理办法
总则
《储蓄国债(电子式)管理办法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储蓄国债(电子式)管理工作,维护投资人和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。该办法由财政部、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,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。
一般规定
储蓄国债(电子式)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,通过试点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、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。试点商业银行是指经批准办理储蓄国债(电子式)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。
业务管理
储蓄国债(电子式)业务包括购买、兑付、提前兑取等环节。购买时,投资人需通过试点商业银行开立储蓄国债(电子式)托管账户并存入资金;兑付时,银行将本金和利息划入投资人账户;提前兑取时,投资人需按相关规定支付手续费。
发行兑付管理
储蓄国债(电子式)采用实名制,投资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购买和兑付。发行时,财政部通过招标确定承销团成员,承销团成员负责组织销售工作。兑付时,银行按照投资人持有的国债数量和利率计算本息,并通过电子方式划入投资人账户。
监督检查
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储蓄国债(电子式)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,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。如发现违规行为,将依法进行处理。
附则
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,已按照《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〈储蓄国债(电子式)管理办法(试行)〉的通知》(财库〔2009〕73号)发行的储蓄国债(电子式),仍执行财库〔2009〕73号文件有关规定。
The End